在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参与本科教学活动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为规范研究生在本科教学中兼课和教育实习等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在本科教学中兼课
(一)“兼课”指在一学期中有计划的非临时性任课。
(二)在本科教学中兼课的研究生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硕士研究生不得担任主讲教师,可以担任辅讲教师;博士研究生经一定审核程序可担任主讲教师。
(三)担任主讲教师的博士研究生需通过试讲考核。试讲由课程所在系组织进行。
(四)研究生兼课办法:由教研室提出兼课申请,系、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批准后方能兼课。
二、研究生在本科教学中教育实习
(一)“教育实习”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研究生教学计划参与本科教学活动的行为。
(二)研究生教育实习为本科生授课,授课时数不得超过研究生实习规定时数。
(三)研究生教育实习课程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要求进行,班级实习时数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2。
(四)研究生实习教案须经导师审阅后方可上课。教学过程须按照教学常规要求进行,教学文件齐备、教学环节完整。
(五)研究生教育实习在为本科生授课时,导师必须在课堂听(看)课。导师对研究生在授课中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遗漏的内容要补充,该课程的教学质量要有保证。
(六)研究生教育实习必须履行相关手续,禁止导师私自安排研究生代课。
(七)参与教育实习的研究生须为二年级以上(包含)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不得参与实习。
三、凡未按本规定在校内本科课堂教学中安排研究生兼课和教育实习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