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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媒体及影视制作单位来我院采访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5日 00:00作者: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为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外新闻及影视制作单位进入校园进行有关活动,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接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待。

二、对新闻及影视制作单位的管理、接待内容为:协助其采访、制作节目、拍摄影视作品,并按其要求选择演员(含群众演员)等。

三、新闻、影视制作单位进入校园活动须持以下证件和证明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

(一)国内新闻单位的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

(二)国外新闻记者和台港澳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西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采访前通过国际交流中心和台港澳办公室与院党委宣传部联系。

(三)影视制作单位来校进行拍摄活动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

四、新闻或影视制作单位需向党委宣传部提供采访或拍摄内容和日程安排,必要时党委宣传部有权要求对方更改拍摄计划、脚本等有关资料,经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安排。

五、被采访或拍摄的单位及个人,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的利益和声誉。

六、来校采访、制作影视节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和校园安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训练秩序。

七、学院各部门要根据统一安排,热情接待来我院采访和拍摄的有关媒体的工作人员,并积极协助其开展工作。

八、本规定自二00五年二月一日起试行,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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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日